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能源、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此类单独选址的用地项目增多,用地量也大幅增加。除了建设项目必需的永久用地外,临时用地量也十分可观,多数项目在永久用地的30%以上,部分超过70%-80%,有的还占用了部分耕地。
当前,临时用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缺乏临时用地特别是取土弃土用地方案,选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二是对临时用地数量,缺乏精确计算,存在宽打宽用、浪费土地现象。三是补偿标准不明确,难以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纠纷。四是铁路、公路桥梁比重较大,工程建设时沿线设置的大量临时制梁场规模庞大,占用了相当数量的土地。由于场地经过重型,机械长时间碾压,土质变得十分密实,土地根本无法复垦;五是水利水电项目施工期限长达七八年,甚至超过十年,原来应修建的简易施工用房、设施也提高了标准,变成了永久性建筑物。由于临时用地的期限过长,将会使临时用地改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六是部分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以履行复垦义务为名,规避了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义务。
临时用地的种种问题,给土地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由于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通常被视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契机,因此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在临时用地方面“一路绿灯”,甚至施工单位默许占用耕地,这更是给土地管理增加了难度。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加快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建议:
1.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水电设施,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临时用地特别是取弃土方案,并据此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并纳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
2.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尽量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针对项目性质、地形地貌、取土条件等,确定取弃土用地控制指标。
3.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从实际出发,针对水利水电项目特点,加长临时用地使用年限。对于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农民集体土地复垦后不能用于农业生产或恢复原用途,经当地农民集体同意后,可将这部分临时用地可由国家依法征收。
4.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探索建立用地监理制度,加强用地批后监管。对施工中无故突破临时用地方案多用地的,按违法用地予以处罚。
5.对于不按临时用地方案提供用地或默许施工单位乱占滥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责任人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