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8月14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殷国元1995年担任上海房地局副局长,先后分管全市土地出让、房屋拆迁等工作,2005年退休后担任上海土地学会会长,直至2007年 3月被上海市纪委调查。他任职的10年,正是上海市房地产从计划走向市场、从低点走向鼎盛的黄金时期。殷国元对上海房地产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同时他也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收受了数千万元的钱财。
三种受贿方式
新华社有关报道披露了殷国元的三种受贿方式。
一是“收受干股”、“合作投资”。2002年年底,殷国元与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共谋商定,由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江某活动提供帮助,届时由江某给予好处费。从2002年到2004年,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下属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朱文锦(已被判刑)从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要求上海市嘉定区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将辖区内一项目交由江某负责开发。此后,殷国元又要求嘉定区房地局下属上海嘉房置业有限公司降低在惠格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检察机关查明,从2004年到2006年期间,殷国元先后向江某索取和收受现金、股权、房屋、轿车等贿赂总计3280万余元。
在殷国元与江某的钱权交易过程中,有一个情节值得注意:2005年,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变更时,殷国元以上海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收受江某给予的惠格公司 1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已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这个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上由殷国元的胞弟和弟媳妇经营。
二是超低价“买房”。殷国元多次向自己提供过便利的房地产公司“买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他的大部分购房款,也是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的,自己没有掏一分钱。
检察机关查明,殷国元曾为上海茗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动迁许可证方面谋取过便利。2004年,殷国元以110万元购买了茗嘉公司的关联公司名下的一处别墅,比市场价低91万余元。而且,这笔110万元购房款,还是向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江某索贿得来的。
检察机关还查明,殷国元曾以13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253万余元的上海杨浦区国定路房屋两套,大部分房款也是向江某索取的;2002年,殷国元以2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市场价近50万元的上海胶州路上一处商铺,这笔房款是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老总卢某索取的;2002年,殷国元以133万余元购买了市场价259万元的浦东新区“康桥半岛”小区房屋两套……
三是退休后“兑换期权”。殷国元于2005年退休,随后担任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虽然不再担任政府官员,但他却在这个职位上担当了官商之间的代理人。也正是在这一段时间里,不少房地产开发商看中了其官脉极深的一面,纷纷向他献殷勤。而殷国元则利用从前任职积累的资源和人脉关系,“协助处理”这些开发商的土地疑难问题。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甚至不惜以百万年薪抢夺他,看中的正是他的关系资源。
自2005年担任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直至案发,殷国元“兑换期权”,索取、收受巨额贿赂。2005年一年,他仅向江某一人索贿、受贿就达2800余万元。
从双规到获刑
就在殷国元准备在上海土地学会以专家身份安度晚年的时候,“上海社保案”案发,诸多官员落马。2006年11月,他曾经的下属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朱文锦被捕,上级部门开始调查上海房产领域存在的问题。2007年4月,有关部门对殷国元实施“双规”。
2007年4月5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证实,殷国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上海市纪委调查。
2008年4月22日,殷国元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殷国元被诉罪名有四项: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及私藏弹药罪。
5月21日,经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决定对殷国元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殷国元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上海市纪委通报称,殷国元在担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公司股份、商品房及轿车等,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机关起诉称,从2000年到2004年,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商,在个人与单位土地利用、拆迁许可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于2002年到2006年间,单独或伙同其妻陈伟多次索取、受贿数额总计人民币3671万余元。截至案发时,殷国元拥有的财产及支出共计价值 4952万余元和美元4万余元。其中,尚有人民币812万余元和美元4万余元未能说明合法来源。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殷国元在担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期间,接受卢某、陈某的请托,在审批旧区改造项目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657万余元。检察机关还查明,殷国元将其在服役时获取的军用子弹52发藏匿于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定,殷国元受贿数额3555万余元人民币,其中陈伟参与受贿数额862万余元;对价值人民币397万余元和美元47852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除此之外,检方的多数指控均被法院认定。
2008年8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殷国元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6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私藏弹药罪免予处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扣押在案的财物及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切断权力寻租链条
殷国元案是近年来查处的房地产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这类案件查处结果的公布,一些主管部门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寻租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有媒体借殷国元案对当前房地产领域的腐败现象进行了分析,指出权力与资本勾连的“分利联盟图”:资本开路→权力垄断者寻租→开发商取得稀缺土地资源→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令开发项目利润极大化→国家利益损失、终端消费者(买房人)埋单→开发商获利→寻租者分利。
“寻租八法”是一些房地产官员惯用的手段:擅改控制性详规,提高项目容积率,减少配套设施,让开发商获取超额利润;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开发的企业以罚代拆;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核发开工许可证、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颁发预售许可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夸大住宅面积,让买房人吃亏、使开发企业额外获利;纵容开发企业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进行会计造假,虚报成本,隐瞒利润,偷漏营业税,及任意压低或抬高拆迁价格等。
房地产开发商投桃报李向行政权力者输送利益的方式分两类:对在任干部,或即期支付——直接给官员本人或其亲朋等事实上的代理人,以各种形式的贿赂,比如项目公司的股份、超低价打折房、在关联交易中让利等;或远期兑现——等干部离任或下海后再到房地产公司任职,收获“成果”:拿高薪、分干股。对于离任的干部,开发商重金延聘,利用其人脉关系,打通房地审批各环节,报以相应的佣金或好处费。
业内专家建议,净化楼市必须先让房地产开发各行政审批环节透明化、公开化。项目审批要实行问责制,谁允许规划指标不完全的项目上市、谁私自更改指标,就追究谁的责任。此外,须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与监察部门建立举报直通车,畅通案件线索输送。只有约束与惩罚机制行之有效,腐败势力才不至于渗入整个调控过程,异化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