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长期互助储蓄资金,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在使用和分配这种低成本资金时,住房公积金业务体制性漏洞和弊端日益凸显,资金的风险逐渐加大,公积全体制深层次的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会阻碍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建立高效的住房金融体系,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分析,正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应之策。
1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信贷方面存在马太效应
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信贷的发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主要的业务,建立有效的信贷政策是必须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过于强调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事实上却在损害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我国现行的强制性融资安排中,公积金的存款者和提出申请的贷款者常常陷入一个“怪圈”——真正需要通过住房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通常是那些中、低收入群体,而这部分人群往往属于非正规就业或正处于失业状态,出于还贷风险的考量很难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核;相反,那些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人,常常是社会中的中、高收入群体。据某地公积金贷款人的个人情况调查,从收入水平来看,高收入者占30%,中等偏上收入的占52%,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占18%。收入的不对等直接导致在贷款发放中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
2.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没有做到应归尽归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工商业出于成本费用的考虑以及对劳动者应得权利的淡漠,大多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虽有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可以进行罚款,但往往很少执行。
截至2005年底,全国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中只有四成多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其余大部分处于冬眠状态,公积金的贷款率低,使得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掌握的资金显得相对充裕,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资金的热情。另外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低于其它金融机构同期利率,也压抑了个人参与住房公积金储蓄的积极性。
3.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有待提高
住房公积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内部和外部两方面。
个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违规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放贷现象,甚至出现公积金管理人员挪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赌博和炒股的情况。
外部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由于全国的个人信用库未建立,仅凭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可信度尚显不够,造成贷款的隐性风险;二是放贷后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贷款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期还贷,形成呆坏帐。
4.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形同虚设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事实上建设部缺乏对金融业务的监管能力,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干预也不堪其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质上名存实缺。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没有被列入财政监管的重点,原因主要是财政部门每年需要监管的单位数量庞杂,工作量大,再加上部分财政部门理解偏差,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财政资金,所以没有列入财政监察的重心。种种原因使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陷入多头管理导致无人管理的尴尬。
2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建议
1.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应更人性化
公积金信贷投向应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向包括经济适用房对象、城市低保对象、拆迁安置对象、和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职工倾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每年的贷款额度中这类人群至少不低于70%。实行浮动利率政策,浮动利率政策就是针对不同收入人群、购买不同面积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执行不同的利率标准。简而言之就是购买的住房面积越大,贷款时执行的利率越高。低保特困和因残终止劳动关系的群体无需封存时限,即可提取个人帐户余额。
2.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应更市场化
实行公积金利率市场化,靠有吸引力的正利率去吸引资金,高效率筹集住房资金。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归集有难度的乡镇企业和私营工商业要探索通过税务部门代扣的办法加大归集力度。
将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个人收入高低与其所负责归集的公积金数额挂钩,运用激励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公积金的热情,归集资金的增长率要始终高于贷款的增长率。
3.住房公积金控制风险的手段应多样化
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储蓄的个人才有权申请贷款,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必须将所购住房房产手续抵押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还需要至少两个公积金存款人做为其担保人,有还款能力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还款的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库,今后将不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不能成为其他贷款人的担保人,对于不能按期还贷的人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对于生活有困难,确实没有能力继续还贷的可采取延长还贷期限和减免贷款利息的方式减少资金的损失,对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的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扣除担保人个人帐户里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通过法律程序将欠款人所购住房进行拍卖以清偿贷款。
4.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应更明确化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建设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都同样不具有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无法对公积金进行有效监管,所以应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建设部门的从属关系,将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离出来,改制成立全国统一法人的住房公积金理事会,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经营调配公积金,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同时撤销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未来发展方向没有作出明确规划的的情况下,暂由财政部门监管为宜,如决定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银行演变,由银监会监管为宜。
5.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要加强
因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属于商业金融机构,所以现有的财政法规和商业银行法都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于条例的层次所限,再加上条例本身制定的不严密,导致从法律的角度不能有效规范管理公积金,同时现行的条例制定时由于需要兼顾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利益,权力的博弈导致个别条款有相互矛盾的地方,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鉴于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本国国情,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周知,尽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但暇不掩瑜,通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是可以克服的。作为国家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一项保障制度,需要维护和强化。要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化风险为挑战,变挑战为机遇,实现“居者有其屋,大庇天下寒土俱欢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