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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利率及计结息日的确定
作者:佚名    行业资讯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9
【资讯全文】    

人民银行规定: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计结息。这种以期末日为计结息点的做法在目前利率水平不断上行的形势下,其缺点日益暴露,亟待调整和完善。

一、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利率相关政策分析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类似于金融机构的“零存整取”,所以,人民银行将占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量大部分的“上年结转”资金利率确定为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由于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与零存整取存款利率(1年期)相同,实际上是将“上年结转”与“零存整取”挂钩,只不过考虑到“低存”原则,设定的是期限最短的1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此种将运营主要成本(即利息支出水平)确定为1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水平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经过实践检验,在目前情况下是较为合理的。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探寻到更为合理的支付职工利率方式时,不宜轻易变动整体利率水平。

我们认为,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重点是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计算方式和计、结息规则。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计算方式的分析与建议

(一)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时,确定“实行低存低贷原则”的利率政策。我们认为,“低存”和“低贷”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缴存人来说,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意味着他将获得两方面的权益:一是每年定期获得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收入(“收益A”),二是获得了在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享受低利率信贷优惠的权利严收入(“收益B”)。之所以其存款利率较低,是因为在贷款时将享受优惠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只简单地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两部分进行计、结息,既不合理又计算复杂,未能体现“低存低贷原则”的实质。

(二)建议

取消现行的将“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两部分进行计、结息的模式,实行按缴存人是否正在享受优惠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区分来计、结息。即:对于计息期内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未贷款缴存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即一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进行计、结息:对于计息期内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正贷款缴存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结息。

(三)理由

对于“未贷款缴存人”来说,其缴存的公积金正为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提供资金来源,其“收益B”尚未实现,所以,相对于“正贷款缴存人”,“未贷款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应更高;但考虑到其可在将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实现“收益8”,所以,“未贷款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应低于个人普通储蓄存款利率。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按“低存”原则确定为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即1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较为合适。

对于“正贷款缴存人”来说,已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收益B”已实现,并且,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被提取,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可用于归还贷款。所以,相对于“未贷款缴存人”,“正贷款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应更低,我们认为,按“低存”原则确定为活期利率较为合适。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收益B”相当于一项期权,只有在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才得以“行权”。所以,需要对“未贷款缴存人”即“正贷款缴存人”予以区分。这样才比较科学和公平。

(四)效果

1.缴存方面。对缴存人状态细分,将利率政策向“未贷款缴存人”倾斜,使得整体利率政策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扩大缴存面,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2.公积金中心方面。对于个贷比较高的公积金中心,可降低其成本支出,为当地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对于个贷比较低的公积金中心,一方面可推动其加快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面可促使其运用定期存款等手段进行保值增值。

3.财务核算方面。一方面在计、结息时,由于需要判断是否正处于贷款状态,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由于不分“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既减少了工作量,又统一了支取口径。总体来说,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

三、住房公积金计、结息的规则

我们认为对于住房公积金应分段计息,按年结息,将结息日定在每年12月31日。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规定,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公积金归集、支取类似于“零存整取”,按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总行”,住房公积金计、结息规则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二)分段计息

目前政策规定“按照结息日(当年的6月30日)挂牌公告的利率”作为计息利率。有一种思路认为可以调整为“按照起息日(上一年的6月30日)挂牌公告的利率”作为计息利率,以此规避利率上升对住房公积金支付缴存职工利息的影响。

我们认为:应考虑长期利率走向。近两年来,我国进入加息周期,目前利率水平已处高位,除非通胀进一步加剧,否则在今后一段时期利率水平不会有大幅度增加。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按“起息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结息,会导致一旦利率下调,支付利息金额会远大于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结息,反而实现不了预期目标。

一段时间的货币使用所产生的利息支付应与该段时间的利率挂钩,所以分段计息是科学合理的。分段计息受利率调整影响较小。

(三)按年结息

按年结息的优点是:将计息与结息分开,分段计息只计算出该时段应支付缴存职工的利息,并未将利息金额计入本金,进行实际支付,而是单独记录并存储下来。这样既避免了资金的反复调动,又保证了给缴存职工的计息是单利,实际利率水平较低,不会出现“息入本”的情况。

(四)结息日调整为12月31日

现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而会计年度是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住房公积金年度增值收益产生日为每年12月31日,在年末,必须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导致了下列情况的产生:

1.住房公积金预提利息应按积数法计算,需要各地公积金中心均需设计完善的计算机程序,才能得到精确的数值。

2.即使在12月31日准确预提了当年下半年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但由于结息日为次年6月30日,所以,若遇利率调升,计提的利息不够支付;如遇利率调低,则多预提了利息。

3.目前这种6月30日结息的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各地公积金中心确了调控增值收益的手段。多提利息,能使本年的增值收益减少;少提利息,能使本年的增值收益增加。

而在12月31日计、结息,使得会计年度末与结息日统一,杜绝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四、建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利率体系

从长远来看,应着眼于建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利率体系。从金融理论上看,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消费贷款的很大的一个不同点在于:由于存在部分准备金、再贷款和再贴现工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存款乘数产生“派生存款”,使得信贷规模得以扩张;而住房公积金由于制度设计只能在其归集规模内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无“派生存款”,资金运作封闭,流动性风险救济渠道较小。所以,住房公积金从长远来看应有一套较为稳定科学的利率体系,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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